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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电力局关于电网输电设施累遭破坏和保护

晋政发[1982]67号颁布时间:1982-06-03

     1982年6月3日 晋政发[1982]6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厅、局、办: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电力局《关于电网输电设施累遭破坏和保护电力设备 安全的报告》,现转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电网输电设施被盗窃、被破坏的情况是严重的,给国民经济和人民 生活造成了损失。这个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制止,从主观上讲,主要是有的部门和基层 组织,领导软弱无力,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对那些严重违法犯罪 分子的打击不及时,不得力。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即国发 〔1982〕82号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从多方面采取果断而 有效的措施,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农村社队基 层组织,要教育群众维护国家利益,支持国家建设。各级公安、电力部门要履行自己 的职责,对于盗窃破坏输电设施的案件,特别是重要案件,要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查 个水落石出,区别情况,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该执法的执法,决不能姑息 迁就。      关于电网输电设施累遭破坏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电网发展很快,十一万伏以上输电线路已达四千余公里。虽然在保 护电力生产和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电力设备尤其是电 网输电设施被盗窃、破坏的情况十分严重。据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十月统计,电 网输电设施被盗的有铁塔角钢七千零一十三件,杆塔拉线、接地线、罗栓等六千一百 二十四件,造成两次严重倒塔事故,少送电二千三百五十万度,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八 十二万元。例如,霍县到长治的二十二万伏输电线路,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二日在霍 县境内的二十号V型铁塔拉线被盗窃,致使铁塔倾倒,造成全线停电九十八个小时十 六分,少送电三百五十万度,耗费抢修费二万七千元,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九十万元。 发电厂和电力基建施工单位材料、设备被盗的案件也不断发生;一九七七年霍县发电 厂三号十万机组,被盗走二十节一百公斤重的发电机紫铜出线伸缩节;一九八○年 神头电厂四号二千万机组,被盗走一百一十个发电机碳刷和二十余个引出线铜铝线 夹及四台调试仪器;一九八一年送变电工程公司在二十二万伏神榆线路施工中,被盗 走角钢等三十余吨,经济损失五万元。 发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工作上讲主要是:(1)对保护发电设备和电 网输电设施的重要性、危害性宣传教育不够,没有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自觉地维护 电力设备的安全;(2)巡线力量不足,巡线制度执行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维修;(3)对盗窃、破坏输电设施的案件重视不够,追查不及时,对犯罪分子打击不 力。 为了迅速扭转当前电力设备特别是输电设施被盗窃、破坏的严重局面,确保其安 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电网输电设施和送变电工程的安全,当作一项重要的 工作来抓。组织电力、公安、宣传等部门,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有线广播等 宣传工具,对干部、职工和农村社员进行爱护国家财物、维护输电设施安全和遵纪守 法教育。 二、要把保护电力设备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统一部署,全面治 理。各级电力部门要在电力线路通过的机关、厂矿、学校、生产大队,组织群众性护 线网,由治保人员、民兵和热心护线的群众组成。群众护线网的任务是,负责宣传保 护电力线路的重要意义;监视和保护电力线路免遭破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人 民政府,每年要对群众护线网的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保护电力线路、协助侦破案件 和抢修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巡线人员不足的,应按电力部颁发的 《定员标准》,由电力部门调剂解决。要严格执行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线路治安责任制, 明确责任区段,做到定人、定段,按周期巡线。对于输电设备被盗窃较多的线段,应 增加巡线次数。要建立巡线人员、护线网、县电业部门的联系制度,定期分析电力线 路安全运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严格遵守一九七九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线路防护规程》的有关规定,不 准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开山放炮、施工作业、打靶射击、植树、盖房、堆放易燃易爆 物品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在线路通过的 防护区内,农村社员要支持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巡视等正常作业,不得无理 阻挠。 五、各级电力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充实加强保卫人员。由于电力线路设 施保卫工作任务繁重,省电力局和地、市供电(电业)局,除按电力部颁发的保卫干 部定员标准配备保卫干部外,还应按电力部(81)电生字第158号文件,增加线路保卫 人员的定员,由本单位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各县电业局也应根据电网主线分布情况 有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线路的安全保卫业作。 各发电、供电单位和基本建设、修造企业的保卫组织,受当地公安机关和省电力 局保卫部门业务领导,有关保卫工作和所发生的案件,除报当地公安部门外,应同时 报省电力局保卫部门。 十五万以上的发电厂(包括天桥水电站)、国家电力网枢纽性的变电站建立经 济民警,应按《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 〔1980〕3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所需人员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并报省电力局审 查,转报省公安厅批准。担负国家电力网安全保卫任务的经济民警,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配发经济民警服装,配备摩托车、武器和有关专业器材。 六、电力部门的各级保卫组织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抓紧防范和破案两个 环节。加强生产、机密、生活、涉外等要害部位和五管部门(钱、粮、物、票证、武 器弹药)的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按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加强对本 单位小集体知青厂队和包工队、临时工、合同工的管理。上述使用人员要有临时户口 和登记表簿。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电力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制止盗窃 事件发生。对造成倒塔倒杆、断线停电和盗窃输电设施等重大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 侦破。对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提交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坚决打击,决不能让 他们逍遥法外,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对做了危害电网、输电安全的事而 又不够判刑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不能姑息迁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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