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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6]24号颁布时间:1986-05-12

     1986年5月12日 晋政发[1986]2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打破条 块分割、地区封锁,支持和推动我省生产、流通、科技各个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多 种内容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加速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和重点是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在联合中享有充分 的自主权,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联合的内容、范围和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 协商确定。企业可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 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联合,都要明确联合各方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的关 系。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 和现有企业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适销对路。通过联合促进企业 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促进商品市场、资金市场、技 术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以下几方面的联合:1、发展煤炭的加工转化和各类原材料及 其初级产品的深加工,发展高耗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炭的筛选、洗选、 焦化及煤化工产品,新型、中高档建筑材料,炼钢、炼铝等。 2、搞好军工企事业单 位与民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充分发挥我省军工企业在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发 展机械、化工、仪器、仪表、电子等产品。军工企业开发生产民品应是技术水平起点 较高的产品,要避免与民用企业重复布点。 3、联合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增强我省产 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传统出口产品要提高质量,树立良好信誉,进一步打 开销路,同时要发展新的出口产品品种,尤其是要发展机电出口产品,改变出口产品 结构。 4、联合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消费品工业。通过 城乡联合,促进乡镇工业的发展。 发展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流通之间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农商、工商、工贸、商 商、工农商之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新型联合体。 5、发展科研单位、 高等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联合,使科 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对各种横向经济联合,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避免盲目性。经济联合组织 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按原来的渠道下达到参加经济联合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 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国家统配和省分配的物资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在经济 联合组织内部,生产、建设指标和物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五、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计委、经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每 年要根据联合项目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指标,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其深度 加工联合项目。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审批。 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由联合企业上报,非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参 加联合的企业分别上报。 六、联合开发和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煤炭的深加工和粗、精化工产品、出 口创汇和顶替进口产品,紧缺原材料产品,市场紧俏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联 合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各级计划部门应优先列人计划。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服务、原材 料供应和资金安排上应给以积极支持,银行应予以优先贷款。 七、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计划分配物资,根据有关规定,按现行 物资分配渠道下达。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分配物资,可划转物资 分配指标,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的物资,任 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 鼓励和支持物资企业之间、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开辟和建立稳定的 物资资源基地,增强物资加工改制能力,健全和完善省内外物资协作网络。 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办好物资交易中心,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搞 活物资流通。仓储、运输、装卸企业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 提高储运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联合组织按有关规定自销的重要生产资料要进入物资交易中心,明码挂牌销 售,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大宗协作物资,如煤炭、焦炭、生铁、钢材、地方水 泥、石膏、小化肥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纳入运输计划,优先安排。 八、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多余的各项自有专用基金,向其它企业、单位投资,也可 以用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 以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应发展 职工和社会集资入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 理。 九、应避免对经济联合组织重复征税。不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增值税 征收办法,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十、经济联合组织所得税征收办法,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 议规定分配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投资方不是企业的,其 分得的利润须在联合组织所在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中 所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 十一、对向煤炭转化及深加工、交通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 征收所得税;向贫困县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并可免征产品税、 增值税、资源税三年。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联合新开发的民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 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二、积极吸引外省资金、技术、人才来我省进行横向联合。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来我省投资开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经营、合资 经营及进行补偿贸易,要积极提供场所、资源、劳务和各种服务;项目应列入地方计 划,优先安排设计、征地和施工;所需三材和投资规模指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重点 工程要给予特殊照顾;对所需水、电、燃料要保证供应,运输要优先安排。对于利润 较低、条件较差、技术水平较高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开发性行业,纳税有困难时,由 企业申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凡向我省企业转让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有关还款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 纳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凡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商标转让,使我省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批量生产 的,其转让费、产品或利润分成从优;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可取得适当比例的外汇 分成。 对来我省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等给予适当优惠待遇,其工资 标准由联合双方商定。对成绩显著、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准予 登记临时户口和办理口粮副食供应手续。 十三、全省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是省经委,地(市)、县的横向经济联合的 管理部门,由各地(市)、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省直有关厅局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这 项工作。横向经济联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地区、部门的发展规划、 生产力布局、资源、运输等条件,把握投资方向和产品方向,搞好统筹、协调,避免 重复建设、盲目布点。通过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2)及时向联合各方提供科技信息、市 场信息和联合的需求信息;(3)组织各种洽谈会、交易会、协作会,为横向经济联 合牵线、搭桥、辅路;(4)监督联合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帮助解 决联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理论、政策研究。 十四、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管理、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 务组织,帮助联合组级进行市场预测、技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 十五、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省属或中央部属的,由省经委审批;联 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地(市)、县属的,分别由地(市)、县横向经济联合行政管理 部门审批。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一般应以其主体企业(总装厂、“龙头 厂”或主机厂)的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主管部门,也可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 一方的主管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非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由联 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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