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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定
晋政发[1991]16号
颁布时间:1991-02-21
1991年2月21日 晋政发[1991]16号 我省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居经营"新体制以来,广大 联产承包经营农户对农业的劳动、科技和当年生产性投入有了较大的增加,但农村集 体经营层次有组织的、较为集中的、形成一定规模的长期建设性投入却十分薄弱,不 少地方大大减少,成为近年来农业发展缺乏后劲和影响农业持续增长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改变这种"双层经营,一层投入"的状况,管好用活农村集体原有和现有资金,切 实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农业稳定增长,近年来,我省不少地方在深化农村改革中, 适应农业经营方式、经济结构和资金分布格局的新变化,拓宽集体建农资金来源渠道, 强化制度约束,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合作发展基金制度,从而有效地增加了农业建设性 投入,发挥了集体统一服务和组织的作用,促进了农业基本建设,恢复和发展了农业 生产力,同时也缓解了农村资金矛盾,加强了集体财务管理,受到广大农村干部和农 民群众的欢迎。实践证明,这是对以工补农制度的重大完善,是与"统分结合、双层 经营"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新的投入机制,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推 动和保证这项改革的健康发展,使之更加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金筹集 (一)乡村农业合作发展基金,除原集体积累(包括存款、现金和各种应收回的 欠款,变卖和处理集体财产所得收入等)、当年集体公共积累和农民合作入股资金外, 各地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支持农业和取之适度的原则,积极开辟以下来源渠道: (1)乡、村集体企业提取上交集体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在乡村经营的私营企业和联办企业,税后利润在一万元以上的,提取纯收入 的百分之五作为贴农金,盈利较多的企业和煤炭、炼焦企业可适当多提; (3)采矿、砖瓦、硅铁、炼铁、石料、水泥等资源型、污染大和高耗能企业, 除按规定交纳税收、提留外,按产品的销售收入收取一部分资源补偿金或土地复金; (4)果园提取上交集体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土地及其他多种经营提取上交集体 收入的一部分; (5)农村从事运输、商业、工业等个体经营户和劳动者,提取纯收入的百分之 五作为贴农金; (6)劳动积累工以金代劳部分; (7)集体土地征用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 (8)实行土地和机井等水利设施抵押承包的抵押金,农户承包耕地地力下降的 罚款; (9)上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乡的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等税收的一部分,实行 乡财政包干的超收留成的一部分; (10)乡、村各项农业建设工程筹措的赞助资金和按建设受益面积向受益户提取 的预收款; (11)其他可用于农业发展的乡有村有建设资金、周转资金以及各种间歇资金等。 (二)乡村两级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所有,分级使用。 (三)各渠道资金的具体筹集可实行委托代收的办法,由县里责成工商、交通、 农机、土地、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协助代收有关经营者应上交的发展基金,酌付一 定的手续费。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应对委托代收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切实明确责 任,加强检查考核。 二、基金使用 (一)乡村农业使用发展基金原则上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和经营条件,根据我 省实际,投向应是: (1)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工程建设、渠系配套、机电设施兴建与更新、井灌区 和缺水区的机井建设等; (2)中低产田改造,滩涂和盐碱地开发,山区小流域治理和建造基本农田,平 川地区撂荒地整修、荒地的垦复; (3)更新和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特别是有利于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大中型机耕、 推土、秸秆还田等机械设备; (4)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农艺,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扶植乡村农业技术服务 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5)扶植发展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直接为农业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加工、用电、 仓储、运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6)适当扶植商品粮、棉、油、猪、莱等规模经营和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7)用于上级财政和农业基金组织下拨专项基金指定的农业建设项目所需配套 资金; (8)除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外,也可用于农业生产当年所需的各种底垫 和周转资金。 (二)农业合作发展基金要按规定用途来安排使用。资金使用要坚持以建农为主,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有目的地促进形成自己的经济优势,做到集中使用,择优扶 植,保证重点,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有些基金的使用要同农户资金相互结合,配套 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规模效益。 (三)基金的投放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逐步达到以有偿使用为主, 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有偿周转使用部分要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以短期周转使用为 主。无偿使用部分要坚持所有权与得益权相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有或平 调,基金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先提后用。略有节余,不得提前使用和赤 字支付。 (四)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地方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挤占和挪用, 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三、基金管理 (一)乡、村都要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会。乡一级基金会要依托乡经营管理站 建立,负责乡有基金的筹集、发放、回收等各项日常管理事宜和对村一级基金使用的 指导、审批、检查、监督。乡基金会要定期向乡人代会、乡政府和合作入股者民主选 举的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和审议。基金会可利用自己的经营收入聘请 专职管理人员。村一级基金会负责按规定筹集、发放、回收村有基金等各项日常管理 事宜,其管理人员应由村经济合作社干部兼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选。村农业合作 发展基金一般坚待由村自筹自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村有乡管,在业务上接受乡 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基金使用时,中村基金会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用款项目,经乡 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拔款。 (二)农业合作发展基金要单独建帐,不得同其他资金合帐混用。要建立经济核 算制度,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健全收支往来帐目手续,完善内部核算程序,坚持勤俭 办会。 (三)建立严格的用款审批程序和制度。乡村基金会都要在征求和综合各方面意 见的基础上讨论制订出全年基金的使用方案及投放意见。在资金具体使用时,要坚持 放前调查,放时审查,放后复查,严格申请、找保,审核、签约、批准、检查、审计、 验收、回收等手续,确保资金营运安全。 (四)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乡和村的农业使用发展基金随着有偿使用部分 比例的增加。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营收入,分配问题将逐渐突出起来,必须认真处理。 一般讲,经营收入要包括公积金、风险金、经营费用、适量的公益福利金和按股分红 资金几部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定出适当的分配比例。 (五)加强基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基金中用于农业建设的发展基金部分, 实行预决算制度经社员大会(或村民大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所有基金的 筹用情况,都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本规定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 研究,尽快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管理工作是基金制度得以坚持的关键所在,各县要有计划地对乡村基金管 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普遍建立基金制度的县,从今年 开始,坚持每年对各乡的基金管理情况组织两次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抓好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工作,协 调好同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争取今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 乡村建立起农业使用发展基金制度,在二、三年内所有乡村都能基本建立起来。各地 要把基金筹集和管理纳入对乡村干部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制定奖罚标准,以推动这 一工作扎扎实实搞出显著成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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