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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晋政办发[1991]196号
颁布时间:1991-12-17
1991年12月17日 晋政办发[1991]19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晋政 发〔1990〕7号)及其补充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晋政办发〔1991〕152号),做好我省价格调控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 用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价格调控基金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省、地、市、县物价改革领导组(价格调控基金领导组) 均下设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财委(办),由各级财委(办)、财政、 税务、物价和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 (二)各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在物价改革领导组领导下,办理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 并负责对申请使用价格调控基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价格调控基金的缴纳、使用情况和对有关政策、 规定的执行情况。 3、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各地方、各部门在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 使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4、协调解决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价格调控基金的征集 (一)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范围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90〕7号、61号和省政府 办公厅晋政办发〔1991〕15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缴纳价格调控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规定缴纳。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开 户银行进行划拨(含滞纳金)。各级银行要密切配合,履行此职责。 (三)各地市要按省规定40%的上解比例,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税务局、人民 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下发的〔1990〕晋税计字第4号文件规定上解,省集中的资金按 照不超过10%的比例,视各地的征收和上缴情况,作为奖励退还各地市使用。各地市 应认真检查当年的执行情况,将每年欠交部分及时补起来。对不按规定比例上缴的, 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策清算扣缴。 (四)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90〕7号文件规定,价格调控基金由各级财政设预 算外专户统一管理。凡没有在财政设预算外帐户的,从现在起应该设到财政部门。 三、价格调控基金的使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 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的精神,价格调控基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保证 市场主要副食品和重要日用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的;临时性补贴。 (二)省征集的调控基金,主要用于直接平抑全省县城以上城市主要副食品和重 要日用工业品价格的支出。如安排有剩余时,可视情况安排各地市申请解决的项目。 安排时,按照多收缴多使用的原则,对上交任务完成好的及上缴数额大的地市给予倾 斜奖励。 四、价格调控基金的管理 (一)价格调控基金的使用,先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价格调 控基金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再报经同级价格改革领导组批准后方可拨款使用。 (二)建立价格调控基金统计报告制度。按省规定,有关单位每季要向各级价格 调控基金办公室报告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入库和使用情况,各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 室按季向上级办公室报告征集、入库、划解和使用情况。 (三)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可视工作进度,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对成绩显著的适当给予奖励。 (四)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开支费用及评比 奖励金,可按价格调控基金征收总额的3%,由县(市)税务机关提取手续费,各级 财政部门按征收进度及时拨付。各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可由同级财政 部门在本地区征收的价格调控基金中,按不超过7‰的比例核拨。 本细则由省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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