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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保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8]062号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陕财税[1998]062号 省建筑行业统筹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报告》(陕建 统发[1998]69号)收悉。现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征免营业税问 题通知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 [1993]130号)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工程造价的3.2%收取, 专项用于施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建筑行业为统筹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劳保基金 不计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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