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保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8]062号
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陕财税[1998]062号 省建筑行业统筹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报告》(陕建 统发[1998]69号)收悉。现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征免营业税问 题通知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 [1993]130号)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工程造价的3.2%收取, 专项用于施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建筑行业为统筹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劳保基金 不计征营业税。 (3)
上一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组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推行公开办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