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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组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外[1998]051号
颁布时间:1998-12-22
1998年12月22日 陕财外[1998]051号 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临潼区、华阴市、乾县、扶风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组建旅游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关于组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 办法》,现印发给我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充分 认识旅游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服从改革大局,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做好资产的划转 和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1998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各有关文博单位 和旅游景点,应先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有关规定编制98年事业单位 年度财务决算。在此基础上,按事企分离的原则,经核实后将其98年事业单位财务 决算转化为旅游企业财务决算和事企分离后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并按各自财会制度 规定建立相应的旅游企业和文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帐户。原文博单位和旅游景点的财 务决算及分离后的两份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60天内一并报送集团公司,一式两份。 集团公司内的其他旅游企业统一按我厅1998年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要求认 真做好年度决算工作,并于年度终了60天内报送集团公司,一式两份。陕西旅游集 团公司分别按旅游企业和事业单位汇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连同基层财务决 算报表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旅游企业财务 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 项国家税收。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 四、组建集团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地市、县(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力量,做好 有关文博单位、旅游景点1998年度上交当地财政净收入的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资 料如实上报省财政厅。 附件:关于组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和省政府 《关于组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两则”、“两制”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组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一、集团公司财务体制及财务管理 1、集团公司是省政府直属企业,为省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和资本运营机构,其 财务体制纳入省级财政管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照章纳税。营业税按属地原则缴纳。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直接征收后解缴省级国库。 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统一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和《旅游、 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准确核算企业经 营成果,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3、集团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旅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以 及旅行社和旅游饭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加 强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支出范围与标准,努力挖潜增效,提高经济效益。 4、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其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制和指标考核体系,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集团公司资产的划转 进入集团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公司、除文物以外的国有资产,以1998年度财 务决算为准,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全额划入集团公司管理;事企分开后相应的 文博事业单位的资产划归省文物局直接管理。 三、地方既得利益的确定及来源渠道 1、组建集团公司后,为了不影响各地的既得利益,以华清池管理处、秦兵马俑 博物馆、华山管理局、法门寺博物馆及乾陵博物馆1998年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的净 收入为依据,由省财政核定各地合理的既得利益基数,并通过不同渠道逐年予以保证。 2、核定的各地既得利益,除通过开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逐月返还的渠道予以 解决外,其差额部分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作为固定基数,由集团公司所属相关企业在税 后利润中列支,按月预付,年终清算。以1998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缴的营业税、 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分别在3年和5年内 返还给集团公司,在年终清算时,由集团公司所属相关企业在税后利润或财政返还各 地的所得税中抵扣,用于建立文物保护、旅游开发资金。 3、为了调动各地发展旅游的积极性,对集团公司所属相关企业上交的除营业税、 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收(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 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 及契税等)增长部分全部留给当地;营业税、所得税新增部分返还期满后也全部留给 当地或由省财政返还。 4、集团公司所属相关企业1998年后经济效益下降、不足以支付地方既得利 益时,由集团公司按1998年省财政核定的基数予以保证。 四、事企分开后的事业单位财务体制和经费来源 1、事企分开后的事业单位,财务统一纳入省级财政管理,执行新颂布的《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核算收入、支出 等。 2、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支出数由省财政以1998年决算为依据核定基数,从 分离后纳入集团公司的相关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考虑到事业单位的正常增长需要, 以后每年的经费支出,集团公司要在核定基数的基础上,按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保 证每年都有必要的增长。如果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经费基数,由集团公司统筹调剂解 决。 3、秦兵马俑博物馆在划转前上交省文物局的文物专项保护资金和省文物总店承 担的流散文物征集职能及省文物复仿制公司承担的文物复仿制品监管职能移交省文物 局后所需专项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基数,从秦兵马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 中列支,直接上交省文物局,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统筹安排使用。 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办法 划归集团公司管理的秦兵马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清池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乾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门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 司等企业,从1998年起,统一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和《旅游、 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 费。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省财政核定的地方既得利益不足部分; 2、支付由省财政核实的分离出来的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支出; 3、支付由省财政核实的上交上级文物部门的文物专项保护资金; 4、分配完前三项之后的剩余利润,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 除上述企业外,集团公司及所属其他企业的利润分配程序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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