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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3]399号颁布时间:2003-11-11

     2003年11月11日 市国税发[2003]399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 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3]262号)转发给你们,并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凡未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 饲料产品审批和年审手续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擅自扩大饲料免税产品的 范围。   二、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年度审验工作应在每年6月 30日前结束。   饲料产品年度审验的要求及程序请严格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 税免税管理办法(修订)》(陕国税发[2001]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 批程序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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