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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3]382号颁布时间:2003-11-26

     2003年11月26日 市国税函[2003]38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10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此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系统升级工作部署   1.2003年11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生产企业申报系统3.3版,外贸企业申报系统5.3版)。   2.新版申报系统由各出口企业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http://www.taxrefund.com.cn)下载。   3.如果出口企业在升级工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与省局退税分局联系解 决。   4.各市国税局应向出口企业做好以上工作的宣传工作。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工作要求   自2003年11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申报, 2003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应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的电子数 据必须准确无误,专用发票号应录入完整的18位号码,多张发票的号码以逗号分隔, 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三、其他要求   1、各市国税局应通知下级征收机关,在开具专用缴款书时,必须严格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 665号)规定执行,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 必须将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 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2.各市国税局应对所辖出口企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于2003年 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ftp://92.16.16.1/省局退税分局/2003退税登记上报)。 上报文件为Execl格式,包括出口企业海关代码、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企业类 型、注册地址等项目,其中重点复核纳税人登记号与企业类型(指外贸企业、内资生 产企业、外资生产企业)项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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