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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3]262号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陕国税发[2003]2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配合饲料、 复合顶混料和浓缩饲料由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负责检测。新办 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申请免征 增值税的,应出具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的检测证明,生产开发 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出具具有饲料检测资质的饲料质量 检测机构的检测证明。   二、从2003年11月1日起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的 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修订)》(陕国税 发[2001]316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部分,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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