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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藏国税发[2003]57号 各地(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03]76号)精神,现就全区重点工程(包括光电工程、小水电工程和 武警部队工程等,下同)建设项目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自治区批准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凡经自治区计委下达投资通知的, 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征税款。 二、中央和自治区批准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投资通 知后,经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工程款项,其应征收的税款由各级财政部门源泉控管, 配合税务机关将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三、对建设工程在日常或竣工结算拨付工程款的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 税收完税凭证或复印件,对不能如实提供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拒绝拨付工程款。 四、建设工程投资或拨款单位发现工程施工单位未解缴税款,应及时通知工程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征收各项税款。税务机关要主动了解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严 格建设工程税收的管理,建立部门协税管理档案。 五、各税务征收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各部门的 密切配合、协作,做好建筑工程税收征管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自治区计委抄送 的投资下达文件按机密件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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