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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3]56号
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藏国税发[2003]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属工程建设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防止国 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7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区电力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事宜通 知如下: 一、中央和西藏自治区立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凡是由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进 行管理和拨付工程款的,电力局赋有监督管理义务,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凭据承建施工单位的完税凭证结算支付工 程款,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施工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 二、自治区电力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在完成各项工程招投标及签订合同 后,应分别将施工单位名称、合同金额、企业法人代表、开户行和银行帐号等情况向 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 三、为确保国家税收,承建电力工程施工单位的各项税收,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与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签订税款代征代扣协议书。施工单位未按税收有关规定 解缴税款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其工程款中扣缴税款,并及时通知工程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施工单位持有“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单”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注册地缴纳; 无“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单”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 五、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电力工程建设税收征收管理工 作,严防国家税收的流失。各级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代扣代缴单位付给代征手续费。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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