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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藏财税字[2003]52号
颁布时间:2003-09-22
2003年9月22日 藏财税字[2003]52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 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内容, 结合我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藏财税字[1997]8l号)文件的有关内容,现将我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 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藏财税字[1997]81号)的有关 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 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 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 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 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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