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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199号
颁布时间:2003-10-28
2003年10月28日 藏国税函[2003]19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 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 行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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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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