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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197号
颁布时间:2003-10-27
2003年10月27日 藏国税函[2003]19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分局: 随着我区房地产开发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规范区内房地产开发业 发票管理,区局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启用“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 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票适用范围:“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或购 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行为的 个人)。 二、“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所属房地产开发公 司的用量进行销售。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加强对该发 票的领、用、存、发、缴销等管理,并就发票使用情况编报半年报表(与月报表同表)。 附:“西藏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票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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