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7日 藏国税函[2002]5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
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布置,认真贯彻。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国家税务总局《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稍做调整(见
附件二),原入库表项目不做增减变动。增加的YB21表和相关公式放在区局网
“财务管理处\统计\”目录下,请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会统报表时一起
上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2、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YB21)(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