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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补充通知
藏国税函[2002]138号
颁布时间:2002-11-22
2002年11月22日 藏国税函[2002]13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办公室: 为了便于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现对《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 目审计规定》(藏国税发[1999]57号)中的第二条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权限由 原来的:“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含征地费, 下同)的基建项目,由区国税局委托审计。”现提高为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的基建项目,由区国税局 委托审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地(市)级国税局委托审计。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藏国税发[1999]57 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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