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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李真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112号颁布时间:2002-09-12

     2002年9月12日 藏国税发[2002]11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李真案件作为反而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2号)转发你们,请以此案为反面典型,结合我区税务系 统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为此,提出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教育活动,保证警示教育不 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要认真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广泛深入地开展讨论,认清其堕落的根源,使 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受教育,提高廉洁白律自觉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把党和 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   三、通过李真案件的教育,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制止腐败行为发生。   四、请各地将开展警示教育的情况和做法于2002年10月20日前报区局 (监察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李真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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