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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畜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126号颁布时间:2002-10-24

     2002年10月24日 藏国税发[2002]12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农牧区商品意识的增强,我区初步形成了规范有序的 畜产品交易市场,畜产品采购环节税收已成为区域特色的固定税源之一,也是目前税 收征管中的一大难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税收流失现象极为 严重;二是畜产品采购环节计税价格不统一,不利于畜产品在商品市场中的公平竞争。 为此,根据我区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区局进行详实调查后,又在全区税务局长会议上 充分征求意见,原则性的确定了全区畜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统一计税价格,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在统一计税价格的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畜产品市场价格作一定 比例上下浮动,即:下浮比例掌握在15%以内,上浮不得超过当地市场采购价格。   二、确定计税价格后,各征收单位必须根据统一的计税价格实行查验征收。纳税 人持有合法有效纳税凭证的,任何税务征收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都不得重复征税。   三、各地(市)税务机关必须将当地畜牧产品市场采购价格,每年6月份前报区 局备案,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四、分类核定计税价格标准为:   (一)牦牛皮计税价格核定为80元/张。   (二)黄牛皮计税价格核定为30元/张。   (三)山羊皮计税价格核定为20元/张。   (四)绵羊皮计税价格核定为30元/张。   (五)残牛皮计税价格核定为20元/张。   (六)残羊皮计税价格核定为10元/张。   (七)牛犊皮计税价格核定为20元/张。   (八)羊羔皮计税价格核定为10元/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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