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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加油机安装税控防爆装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52号颁布时间:2002-04-22

     2002年4月22日 藏国税发[2002]5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 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纳税人利益,促进公平经营竞争, 经过社会调查分析,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西藏自治区加油机安装税控防爆装置工作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分别报告区国家税 务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附件:西藏自治区加油机安装税控防爆装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整治和规范成品油市场,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 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西藏自治区加 油机安装税控、防爆装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油机安装税控和防爆装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 强、工作量大,各地(市)相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 调配合,把推行加油机税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抓紧抓好落实工作,确保税控加油机 或税控、防爆装置安装工作州顷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广泛宣传,搞好动员。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 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有力措施,一要向当地政府加强工作汇报,取得领导的 重视和支持;二要税务、质监、经贸与工商、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加强联系,共 同搞好这项工作;三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 界对税控安装工作的支持和各加油站的配合。   (三)加油机税控安装和管理;西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负责组织系统所属加油站 税控安装管理工作;其他经济性质的加油站自行联系落实加油机税控防爆装置的安装。 所在地(市)主管国税务局、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行和督促检查。 力争使全区税控加油机或税控、防爆装置安装工作于6月30日前安装完毕。   (四)更换或安装税控产品条件。对领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符合国家计量要求的加油站都必须依法更换或安装税控、防爆装置,经营 成品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对加油站按照国家或政府规定已经安装的加油机,具 有税控功能、防爆合格、符合国家计量要求的不需更换税控加油机;经省(地、市) 级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对加油机无法改造安装税控,防爆装置或改造后达不到税控功 能、防爆要求和计量标准的,必须更换税控加油机。   (五)各地(市)相关牵头部门要时常掌握安装工作动态,加强宏观工作指导, 了解各个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随时处理应急问题。   二、整机和税控装置的选型、安装   税控加油机和税控、防爆装置的选型。税控加油机和税控、防爆装置产品、安装, 除附件所列税控品牌外,经区国家税务局了解、区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考察机型、 质量、售后服务等,认为河南正星牌税控加油机、成都宝星SL-9801型税控、防 爆装置使用性能良好,加油站在购机、安装时仅供参考。   成品油经营者也可以根据情况,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自行联系安装税控 加油机或税控、防爆装置,但厂家的品牌必须具备生产税控加油机或税控、防爆装置 的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防爆合格证。   三、整机和税控装置安装售后服务   (一)税控安装工作。承担税控加油机和税控、防爆装置安装的代理安装公司, 必须持有生产税控产品的厂家委托书,每接收一项业务要求与加油站签定一份安装协 议(合同)。安装税控加油机和税控、防爆装置的过程中,安装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标准操作,保证生产经营安全有效运行。   (二)售后服务工作。整机和税控、防爆装置安装后,如在使用中税控装置出现 问题,由安装公司或代理单位负责并及时修复或更换(统称服务单位)。服务单位负 责保修内容以外的税控设备及相关售后上门有偿维修服务,因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加油 站造成经济损失或无税控功能、防爆性能、达不到计量规范要求的,应由服务单位负 责赔偿或整机更换。   (三)安装价款。税控加油机和税控、防爆装置由服务单位与生产厂家联系定货, 其税控产品和安装费用分别由区石油总公司系统和其他经济性质的加油站承担,其价 格由用户与代理销售或安装单位自行恰谈。   四、税控加油机和安装工作步骤。   全区税控加油机和税控、防爆装置安装工作自2002年4月至6月底结束,分 五个阶段进行:   (一)4月1日-15日为学习、宣传、动员、准备阶段。各地(市)要结合当 地实际,对所辖加油站的加油机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加油站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 广泛宣传,掌握工作主动。   (二)4月16日-6月30日为加油站安装阶段。由各地(市)三家牵头单位督 促具体安装工作,监督检查安装、产品质量,保证人员、技术、设备到位完毕。鉴于 西藏自然条件差异,个别特殊情况报经区国税局认可后,可暂不安装。   (三)6月中旬拟定由国税、技监和经贸三家选派精干人员去生产厂家和湖南国 税局跟班学习,接受培训。   (四)做好税控加油机初始化工作。安装税控、防爆装置的加油机,须经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才能投入使用,未进行初始化的加油机 不得使用。税控初始化工作待另行通知。   (五)检查、验收、总结:各地(市)做好税控加油机或税控、防爆装置安装初 验、技术初鉴情况统计工作,分别报区国税局、技监局、经贸委备案。7月领导小组 对所有加油站安装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验收。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凡安装税控加油机和税控、防爆装置后的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如实际进货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计量或税控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根据国税发[1999]110号文《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 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未按规定安装税控、防爆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 用。   (五)凡采取以上各条所列违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 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自治区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 售经营资格,收回原发放的经营许可证。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2、关于公布取得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型号公告 (略)。    3、推荐加油机税控产品品牌和销售、安装代理公司(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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