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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93号颁布时间:2002-07-19

     2002年7月19日 藏国税发[2002]9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预防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增值税开 票、认证、抵扣审核审批工作,坚决杜绝涉票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即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必须由地(市)级 国家税务局派人实地检查。   三、对批准使用万元版(即最高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必须由县(区)级国家 税务局派人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   四、地(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务必于2002年7月底前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开 票限额检查复核工作,要求将复查清理情况汇总并形成材料,填报复查情况统计表报 区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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