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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冲减以前年度应收未收利息的函
藏国税函[2002]57号
颁布时间:2002-06-20
2002年6月20日 藏国税函[2002]57号 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中国银行《关于报送2002年度冲减以前年度应收未收利息计划的函》(中银 财[2002]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在2002年冲减2000年以前 应收未收利息347万元。但冲减以后收回的已冲减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回当期缴纳 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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