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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20号
颁布时间:2002-01-15
2002年1月15日 藏国税函[2002]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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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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