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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14号颁布时间:2002-01-10

     2002年1月10日 藏国税函[2002]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解决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都要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 办法》进行纳税评估。凡纳入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从2002年2月1日起按通知要 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凡当月应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其每月纳税评 估必须在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二、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须在2002年1月底以前,申报其在 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有多少尚未 抵扣。逾期未申报的,此项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再予以抵扣。对于商贸企 业的此项申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2年2月底前核实完毕,各地务必于 2002年3月15日之前将统计数字上报区局(税政法规处),不得延迟。   三、各级征收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设置或明确负责商贸企业增值税纳 税评估的工作岗位,做到权限明确、职责清楚、工作协调、运行顺畅。   四、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表格(文件中所附的1-7项附表) 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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