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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56号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藏国税发[2002]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了保证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援藏 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纪要》([2002]7号)精神,现将对口援藏项目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明确如下:   一、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所需建筑用的沙、石料,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采 区开采并属于自采自用的,免征资源税。   三、对口授藏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十五”期间经自治区、地市对口援 藏办公室审核并认可发证的对口援藏项目。但对于有当地政府、部门配套资金的对口 援藏项目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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