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西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
藏国税函[2002]139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藏国税函[2002]13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使用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 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按照文件要求使用、开具专用 缴款书和分割单。对于我区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统一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入库税款。 二、1998年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1998]80号)中有关专用税票开具的 规定予以作废。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接到通知前已按规定全额开具专用税票入库税款 的不再给予调整。 (3)
上一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