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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40号颁布时间:2002-04-05

     2002年4月5日 藏国税发[2002]4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监察室)反馈。 附件: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物资购置环节上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避 免损失和浪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 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   (一)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商品或服务;   (二)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下,但汇总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同类 商品或服务;   (三)基建工程项目及设备、维修、材料采购;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需要采购的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税收票证和表格、以 及需要区局统一采购的公用车或其它设备等由区局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五条 各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纳入当年预算,年度前将下年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一名局领导任组长、财务部门、监察部 门、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组成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相关部门提出的采 购项目进行研究、审查,批准采购计划,加强对政策采购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根据采购需要,组成由购置部门牵头,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后勤服务中 心参加的临时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在进行采购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进行市场调查,对供应商的资格、专业条件、货物质量、价格等进行摸底调查。   第八条 物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金 和财务状况良好、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 专业技术能力、物价合理、质量可靠。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竞争原则、透明原则和维 护公共利益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 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 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 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 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 方式。   第十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采用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工作量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要从符合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 过随机方式公平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二)具有风险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按照谈判一般程序做好各项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三)在谈判过程中,采购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 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洽谈信息。   (四)采购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 从中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 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可以采用询 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定标标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采购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 求且报价最低、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 供应商。   第十五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应急需而不能采用本规定办法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需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 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资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第十六条 除第十、十一、十三、十五条规定的外,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 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程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因采购 力量不足等客观因素,无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及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物资采购的经费使用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加强对物资采购的政务监督:   (一)在采购过程中,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有关方 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物资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对已购置物资的质量及使用情况进行了解,认真听 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3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与采购人员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五)向采购机构及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财务及监察部门的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 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其本人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各地(市)国家税 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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