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4日 藏国税发[2002]8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的通知》(国税
发[200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市税务机关要从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公务
员中开展学习、宣传、实践《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各地要切实将开展学习、宣传、实践《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摆上
重要议事日程,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安排,抓好落实工作。
三、要把思想教育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务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通过教育活动,使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增强道德观念,转变工
作作风,把学习《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到为国聚财的实际
行动中。
四、活动开展时间为7月8日,请各地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国家公务员各为
规范》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区局(人教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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