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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30号颁布时间:2004-10-26

     2004年10月26日 云国税函[2004]830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4]1070号)规定,现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方夜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 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 有关规定,由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昆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 纳所得税额的60%。   二、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税率条件的,应由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 股权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 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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