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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17号颁布时间:2004-10-21

     2004年10月21日 云国税函[2004]817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 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从2004 年度起,由云南石油分公司在昆明统一预交企业所得税。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应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的60%。年度终了按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比例 进行清算。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 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仍由南 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在昆明合并预交企业所得税。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 勘探开发分公司合并后连年亏损的实际,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暂不执行 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 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 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 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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