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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0]225号
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云国税发[2000]2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 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消一并贯彻执行。 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中属于为实现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 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经 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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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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