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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昆银发[2000]866号
颁布时间:2000-12-19
2000年12月19日 昆银发[2000]866号 略。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将于20 01年以联社为单位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文下发)。 为保障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足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必须从1 994年度开始,按工资总额16%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离退休职工 工资部分)。因退休职工较多,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退休职工费的信用社,可 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9%以内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 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各地要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养老保险金支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核 算准确、帐款相符,个人应缴部分要在年底前全额缴足。凡挪用、挤占的,必须限期 收回,确保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正常贷款(含展期,不含小额农户贷款)按照国家规定 利率(不含浮动)逐笔计算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 的贷款(含展期),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对计入表外的逾期贷款应 收利息不计征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列入当期损益,并计征营业税。 应付未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各档次存款平均余额和国家规定的执行利率的加权平 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1996年以前的社员股金按《 1999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办理。 (三)关于有关费用的开支 1、业务宣传费。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业务招待费。信用社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 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 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按3‰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一 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装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 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4、固定资产租赁费。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 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 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计入成本。 (四)关于坏帐的核销 信用社的坏帐按照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认定、核销。 (五)关于帐务调整 今年上半年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对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中发 现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由此引起的财务损益也要按照 现行财务、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关于印发<农村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有部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 机器设备等,在年终决算前要从“固定资产”科目中通过发生额(红字)调整到“低 值易耗品”科目。 (六)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 入,提取比例为2.5%。其中:县联社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收入的2%;地(市) 级以上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总收入的0.5%,总行、省级、 地级分配比例另行通知。 (七)关于地级联社的会计、财务管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设立的地(市)级联社,其统筹资金外的业务暂比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会计制度》执行,有关 业务并入全辖汇总表。 (八)关于利润分配 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和股本金保息分红按照昆银发[1999]821号《 关于印发〈1999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比例进行分配。 …… 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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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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