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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0]159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云国税发[2000]1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信用社发放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仍实行“利随本清”。 二、收回已经核销的呆帐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收回10万 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20%以内;收回10万元以上的贷 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15%以内。 附: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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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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