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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73号
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渝地税发[1999]7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1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 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 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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