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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政策规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66号
颁布时间:1999-03-02
1999年3月2日 渝地税发[1999]6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 确如下: 一、关于装饰装修投资纳税人的认定 1.国内单位或个人租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 下简称“三资”企业)、国内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再进行装饰装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 191号)规定,其装饰装修投资纳税人为承租方。由承租方按适用税率缴纳投资方 向调节税。 2.国内单位和个人承租房屋,虽进行装饰装修投资,但其装饰装修投资是作为 抵扣以后年度房屋租赁费的,如出租方为“三资”企业,其装饰装修投资应视为“三 资”企业投资行为,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如出租方为国内单位或个人,其装饰装 修工程投资由出租方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关于市场建设征免税问题 1.凡在集贸市场内,属农民和城乡贩运户入市交易鲜活产品的场所,其建设投 资按零税率执行。 2.对各类市场建设中的车库(场)建设投资,亦按零税率处理。 3.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各类市场建设投资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关于个人集资建房或购房征免税的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2]第106号文规定精神,各单 位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建房(住宅),应扣除个人集资额计征税款。但对用于抵扣 以后年度住房租金的集资款项不能扣除计税。 2.对房地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对各 单位向房地产经营公司购买住宅后,又以优惠价出售给个人的,对单位出资部分仍应 按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3.对各单位启用售房资金,作为再投入,用于住宅建设的,应按规定计征税款。 四、关于兴建“农转非”人员住房建设投资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1995]122号文规定,“农转非安置住房建 设所涉及税(费),参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研究,对我市“农转非”安 置住房建设,凡房屋产权出售给“农转非”人员私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按零税率 执行。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建设投资的控管,对“农转非”安置住房建设投资,采取先 征后退办法,即建设期间先按住宅适用率5%予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待住宅竣工投入 使用后凭“农转非”人员私人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注明的面积办理退(补)税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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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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