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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95号
颁布时间:2002-04-29
2002年4月29日 渝地税发[200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国税发[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对交通运输企业租赁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 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 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 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 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二、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 “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 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 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交通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的境内外划分,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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