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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83号
颁布时间:2002-04-11
2002年4月11日 渝地税发[200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该批复所指不征营业税的转让企 业产权行为必须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整体转让的 行为。转让企业部分资产的行为,以及转让独立核算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行为, 都不属该批复的不征营业税范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 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 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 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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