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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2002-04-11
2002年4月11日 渝地税发[2002]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所称“长距离输送管 道工程”是特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输送管道工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1]695号 为准确计征纳税人承包管道安装工程应纳营业税,现就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 道工程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 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 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 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 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 的价值在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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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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