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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所字[1998]28号
颁布时间:1998-01-16
1998年1月16日 琼财税所字[1998]28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同、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其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省厅有关规定征收入库。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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