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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税所字[1998]64号
颁布时间:1998-02-23
1998年2月23日 琼财税所字[1998]64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审核,现将我厅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所得税处。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 损、报废净损失,投资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 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 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并填报《财 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申报的,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 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 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 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 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 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 查。 四、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1.海口地区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省 地方税务局征管局下属主管分局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 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局审批。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200万以 下(含200万元),分别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在其 他市、县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2.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提出 申请分别送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局、三亚、洋浦地方税务局签具意见后,报省财税厅审 批;其他市、县的企业,年净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地 方税务局签具意见后,报省财税厅审批。 五、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 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所在地税务机关 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七、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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