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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
琼财税所字[1998]30号
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琼财税所字[1998]30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市、县地方税务局反映,他们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遇到一 些不够明确的问题,要求省厅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的确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的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 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因此,确定企业虚报亏损必须以企业报送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亏损数额,而不能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 申报表》或企业报送的企业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亏损额与主管税务机关检 查核实的亏损额相对比确定。对逾期不进行年度申报的,税务机关要按《征管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申报。 二、关于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 选择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问题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若要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享受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的企 业,必须在税法(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选择,且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所得税。否则,视为其放弃了选择的权力。 三、关于帐册不健全的新办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照顾问题 凡没有建立帐册或虽建立帐册但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办企业,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照顾。 四、关于取消有关亏损弥补审批规定问题 省厅下达的《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办法》中有关亏损弥补的审批权限和经过税务机 关审批后企业的亏损方可给弥补的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停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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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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