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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有关地方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地税[1996]征字094号
颁布时间:1996-07-30
1996年7月30日 琼地税[1996]征字09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为了理顺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组织旅客旅游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各市县旅客旅游的实 际情况,现对代扣代缴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非专业旅游的单位或个人在各地宾馆、酒店、旅店设点常住办公以及在一 个住宿点连住宿三天以上的部分(包括三天)均不属代扣代缴旅游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 二、对非旅游点的旅店不实行委托代扣代缴旅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非旅游点的旅店的划分由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商当地旅游主管部门 根据实地情况核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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