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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470号
颁布时间:1996-10-23
1996年10月23日 琼财税[1996]政字第47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最近,我厅在海南日报连续刊登了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将行政事业性 项目分为“行政性收费项目”(下分“纳入预算专户管理”和“简化管理手续”)与 “事业性收费项目”(下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不纳人或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 理”)。有些单位询问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税时是否也要分别不同项目作不同的处 理,如对纳入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就不再征收营业税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了公开 性的划分,增加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凡不在公告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均为未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除应先全额征收营业税。余下部分按 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凡是不同时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都要依法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税与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关系问题,我厅琼财 税〔1995〕政字第349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纳税的通知》中已作出了规定, 现重申应缴税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在办理纳税手续后依照财政的有关规定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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