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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有关地方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1996]征字077号
颁布时间:1996-07-03
1996年7月3日 琼地税[1996]征字077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为了加强我省旅游有关地方税征收管理的监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6〕31号《关于配合 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各地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对旅 游业有关地方税收的核定,代扣代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对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组织旅客在我省范围内 旅游,以住宿点(即各地宾馆、酒店、旅店)按本通知第二条核定的营业额代扣代缴 旅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核定扣除食、宿和交通费等费用后的计税额如下: (一)非星级宾馆、酒店、旅店,核定每个人每天旅游计税额为1O0元为计算代扣 代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即应缴营业税以海口地区为列:100×5%=5 元、城建税5×7%=O.35元、教育费附加5×3%=O.15元,合计 5.5元)。 (二)一星级宾馆、酒店,核定每人每天旅游计税额120元为计算代扣代缴营业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方法同上)。 (三)二星级宾馆。酒店,核定每人每天旅游计税额14O元为计算代扣代缴营业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方法同上)。 (四)三星级以上(含三星)宾馆、酒店核定每人每天旅游计税额160元为计算代 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方法同上)。 三、专业旅游企业组织游客旅游,按正常计算方法计税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即按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 计税营业额)。 四、代扣代缴旅游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归属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迅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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