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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3)
财农字[1994]371号
颁布时间:1994-11-23
1994年11月23日 财农字[1994]371号 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 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计价,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生产成本"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科目。 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按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帐面价 值,贷记本科目,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 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销售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营业税"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71号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的,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 其他待摊费用(如土地开发费)。 2.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和土地开发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月 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间隔期分月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 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 分期平均摊销。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材料、固定资产,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 计折旧"科目。按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 "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盘亏、毁损的材料、产成品等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同时 转销进项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税额"科目;收回的残料价 值及保险赔偿、过失人赔偿,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剩余部分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 部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到或应收赔偿金及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材料"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其余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属于非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 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能确定 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在途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付帐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以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 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在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 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 灾害造成非常损失和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 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为尚待处理的各种材产物资的净损失,贷方余额为尚未处 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191号科目 林木资产 1.本科目核算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包括人工林的造抚成本(造林、抚育、次生 林改造)、管护费用(森林管护、营林设施、良种试验、调查设计)和天然林按人工 林成本估价价值。 经济林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作为当年林产 品的生产成本、不在本科目下。 2.本科目下,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应按林种区分造抚成本、 管护费用设置明细科目,有条件的地方各林种的造抚成本,可按林班或小班进行明细 核算。 经济林应按树种、林龄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其制造成本。 3.年度终了,根据当年全部营林成本计算出各林木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营林成本"科目;同时,将用于营林生产的育林基金(扣除木竹生产、林副产品生 产所耗林木培育成本)、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转作林木资本,借记"育林基金"、"专 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将用于营林生产的利润转作 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以前年度未入帐的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根据近三年单位造抚成本、年公顷管护费、 造林面积保存率、林龄等资料测算出累计成本,估价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 本"科目。有偿划入的林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 ,将用于支付林价款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基金"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4.采伐用材林、防护林林木时,应按一定方法计算出被采伐的培育成本,转作木 材生产的直接材料费,借记"生产成本--木材产品成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经济林木的累计培育成本,应在林副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副产品的成本 ,各期结转时,借记"生产成本--×林副产品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其培育成 本应在林副产品采收期内摊销完毕。 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使林木资产遭受特大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销时, 借记"林木资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为全部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场圃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向银行、其他金融机 构和主管部门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 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其他 应交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及借款种类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及预付给 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2.购入材料、物资等验收入库,但货款未付或先已预付,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 帐单、材料入库单、运费收据等),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增值税 产品生产购入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含应付村、屯委托生产费),应 根据供应单位的结算凭证,借记"生产成本"、"营林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预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在实行购货折扣的情况下,购货价款和应付收款均按净额法核算,由于未能在折 扣期内付款而丧失的购货折扣作为期间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或"应付帐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各明细帐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付帐款结 余额;借方余额,为预付帐款的结余额。 第203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业承兑汇票。 2.开出、承兑汇票购买材料物资或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材料"、"在 途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 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 知时,按支付的本金,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3.各场圃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薄,详细登陆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到 期日、票面金额、合同号数、收款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 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6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由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和维简费(更新改造基金)。 2.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工程项目的支出, 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财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 科目;同时,将专项拨款转作国家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 目;用于营林成本的拨款,应于结转林木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成本"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用于不形成资产的拨款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提取维简费时,借记"育林及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提取的维简费应交上级 主管部门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简费用于非工程项目支出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工程项目的维简费,应于交付使用固定资 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维简费和专项拨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年终的贷方余额,为专项应付款的结余额。 第207号科目 拨入事业费 1.本科目核算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 2.收到拨入事业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核销应由事业费拨 款核销的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费支出"科目;将用于营林生 产的事业费拨款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为欠拨的事业费,贷方余额为超拨的事业费。 第208号科目 育林基金 1.本科目核算育林基金的提存和使用情况。 2.销售木竹产品提存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及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 林木资产核算的,木竹产品生产成本所负担的林木培育成本要从应提育林基金数额中 扣除);征收的育林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取征用林地补偿费 和毁损林地赔款及没收木材变价收入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转应交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应于结转林木资产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营 林成本"科目,同时,将育林基金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扣除林竹产品生产、林副产品生产所消耗林木的培育成本)。 用于营林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的育林基金,应于财产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 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 科目。 发生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费用性育林基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为育林基金的结余额。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 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应付其他单位投资分得利润、应付承包者利 润等。 2.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利 润分配--应付投资利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 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 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收的各种款项,借 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 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由财会部门直接发放的过期未领工资,借记"应 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林 成本"、"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住房周转金"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 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2.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林成本"、"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和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 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额,借方余额为超支额。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应交的各种税金,如农业特产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农业特产税"。 (2)"应交营业税"。 (3)"应交消费税"。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的应交农业特产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 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增值税":核算场圃进行应纳增值税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单位的场圃,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中,应分别设置"进项 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增值税额。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 物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 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货物税 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 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 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 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 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场圃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常损失以及 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应由场圃负担的进项税额。 也可按上述专栏项目设置三栏式明细帐户,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帐调用的 余额转入"应交增植税"科目。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属于小规模纳税单位的场圃(以下称小规模纳税 单位),只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⑴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 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 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⑵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 投资货物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合计,贷记"实收资本" 等科目。 ⑶委托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 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⑷进口贷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进 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在途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⑸场圃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额,借记本科目,按买价扣除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材料"、"在途材料"等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⑹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 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 成本。 小规模纳税单位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 物及劳务的成本。 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 入,下同)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⑻小规模纳税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 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应收帐款""应 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⑼出口适用零税率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 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 额的退税。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口 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⑽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 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⑾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 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 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 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⑿上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小规模纳税率单位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8)"应交资源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 目。 (9)"应交所得税"。 月份终了,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10)"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核算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3.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 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减免退回的销售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欠交的税金。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交税金外的其他应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各种应交款项,如 应交利润、应交育林基金、应交资金占用费、应交维简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财 政罚款收入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应交利润",核算应交主管部门利润。各期计算出应交主管部门的利润, 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应交育林基金",核算应交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各期计算出应交主管部门 的育林基金,借记"育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3)"应交资金占用费",核算向上级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应交的资金占用费。各期 计算出应交资金占用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应交维简费",核算应交林业主管部门的维简费。结转应交维简费时,借 记"专项应付款--维简费"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5)"应交教育费附加",核算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各月结转应交教育费附加 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6)"应交财政罚款收入",核算应交财政的罚款收入(不包括没收木材变价及 赔偿损失)。收入罚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欠交的各应交款项。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已经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和租金、保险费、借款利 息、修理费用、运材道路维修费、维简费(原道路延伸费)等。 2.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材 料"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预提数的差额,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 数大于已预提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计入成本。用维简费购建交付使 用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包括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主 管部门、世界银行等借入或转入的长期借款。 2.借入或转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借 款,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3.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的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 的,在资产未交付使用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外,其他利 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1.本科目核算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单位,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3.发行债券,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债券票面金 额,贷记本科目;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 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支付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4.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 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分摊溢价、折价时,应区分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 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 务费用"科目,按应摊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5.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方式、 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销部门等在备查簿中登记。 7.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 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的外币 金额应按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借记"在建工程"、"材料"、"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人民币存款或借款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记"在建工程"、 "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国外设备交付生产验收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借记"固定 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归还引进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因向银 行购入外汇产生的银行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 付使用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 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引进的设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以不通过"在建 工程"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3.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 的,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 他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及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5.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的结余。 第275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2.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以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目,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 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 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住房的所有权, 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后,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发生净损失,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5.场圃还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场圃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 资金。 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 金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场圃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上 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拨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以 前年度结转的住房基金转入住房周转金的数额、场圃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借入的 资金以及其他住房基金来源等,记入贷方,发给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的住房公 积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支出、应由住房基金负担的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 的支出、应负担的出售住房净损失、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其 他住房基金的使用等,记入借方,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场圃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2.收到投资人(含主管部门)投入的现金,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开户银行的金额,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 实物(含基建拨款购建交付使用),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等科 目,按确认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的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 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或为基建拨款购建交付使用,应按 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材料 物资等,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材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增值税与货物价值合计,贷记本科目。 场圃收到外币投资时,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 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或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 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用专项拨款、维简费等资金购建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 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有林区场圃按 规定应在木材生产成本(维减费)中列支的工程项目成本,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目,用于营林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的育林基金,应于财产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 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育林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 科目。 3.本科目应按投资人(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商资本)设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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