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2)
财农字[1994]371号颁布时间:1994-11-23
1994年11月23日 财农字[1994]371号
附二:国有林场与苗圃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2)电子计算机 4-10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生产用炉窑
7.工具及其做出生产用具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年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动 5-8年
二、林业专用设备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营林机械 4-6年
整地机、挖坑机、筑床机、植树机、弥雾喷粉机、
机引中耕机、锄草机、降雨机等
10.采伐机械 7-10-年
采伐归堆联合机、打枝造材联合机
11.木材加工机械 7-10年
截锯机、圆锯机、带锯机、板材干燥机、四面创、
压刨、平刨、立刨、木旋机、打眼机、开榫机、雕刻机、
补疤机、万能机、装配机、钉箱机等
12.林化设备 7-14年
松香、栲胶设备、活化炉
13.卷扬运输设备 6-10年
(1)汽车运输设备:运材汽车、运材挂车等
(2)集材运输设备:履带拖拉机、胶轮拖拉机
(3)水上运输设备:内燃机、出河机等
(4)卷扬运输设备:电动绞盘机、柴油绞盘机、归装桥机、吊车等
14.原木装载机 6-10年
叉车、电瓶车、链子运输机、皮带运输机
15.森铁运输设备 12-16年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
16.森工其他专用设备 6-12年
凡不属二至七类的森工专用设备
17.人造板流水线设备 6-12年
(1)旋切机、刨切机、铡刀、拼蓬机、挖补机、
单板烘干机、砂光机、齐边机、涂胶机、热压机
(2)削片机、打磨机、喷胶机、铺装机、预压机、
浸胶机、塑贴热压机、筛选机、再碎机、斗式提升机、
精磨机、热磨机
(3)成型机、纤维板热压机、热处理设备、加温机等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1)机电设备 12-20年
(2)输电线路 30-35年
(3)配电线路 14-16年
(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23.电子仪表电调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25.纺织、轻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26.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27.港务专用设备 8-18年
29.铁道专用设备
(1)铁路机车车辆 12-16年
(2)铁路通信线路子 16-20年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 6-8年
30.运输船舶 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年
(2)燃气 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子 30-5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1)非生产用房地产 10-15年
(2)简易房 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 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 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滞不前机坪 30-40年
(5)水库 40-60年
(6)干渠、支渠 10-25年
(7)机井 10-20年
(8)水泥晒场 10-20年
(9)养殖池 10-20年
(10)其他建筑物 15-25年
附三:国有林场与苗圃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
一、关于场圃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场圃固定基金、周转金(扣除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部分)、
专用基金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形成的更新改造资金。场圃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
作为法人资本金。
从木竹等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更改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
场圃的林木基金(扣除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用于林木资产部分)作为林木资本,
尚未实行林木资产核算的场圃对已完借款工程支出中用于对现有林木估价入帐时,相
应抵减现有林木估价款。
场圃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场圃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
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然后有待弥补亏损的场圃,再按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然后有待弥补亏损的场圃再按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大修理基金的顺序抵补待弥
补亏损。
场圃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待弥补亏损后,其余额按以
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
用,用于支付场圃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
期摊入成本、费用。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
固定基金、周转金。
二、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场圃超过三年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
准。
场圃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
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三、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
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
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场圃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特殊情况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
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
另行处理。
场圃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
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场圃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
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场圃分别管理与核算。
四、关于场圃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后,场圃库存成品和在产品已经分摊的原场圃管理费不予调整。
五、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税前还贷办法"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单项留利中,留给场圃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
工装配业务留给场圃的利润,仍按原规定执行,留给场圃的单项留利以及按照国家的
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场圃对外投资分
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附件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
一、总说明
1.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为加强场圃的经济
核算,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场圃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
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及其所属的独
立核算单位,但不迁用于国有森工企业中的和其他的林场、苗圃。
3.场圃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
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科目计之间留有空号,
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场圃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
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场圃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的编制方法,由本制度规定;场圃内部管
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场圃自行规定。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营林成本及资金来源表"、"育林基金、事业费及其他拨(借)款增减表"、"场圃基
本情况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应按
期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
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
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动时,由财政部修订。
6.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8 应收补帖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1 在途材料
11 123 材料
12 129 低值易耗品
13 132 委托加工材料
14 137 产成品
15 138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6 139 待摊费用
17 141 长期投资
18 151 固定资产
19 155 累计折旧
20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1 159 在建工程
22 161 无形资产
23 171 递延资产
24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5 191 林木资产
二、负债类
26 201 短期借款
27 202 应付帐款
28 203 应付票据
29 206 专项应付款
30 207 拨入事业费
31 208 育林基金
32 209 其他应付款
33 211 应付工资
34 214 应付福利费
35 221 应交税金
36 229 其他应交款
37 231 预提费用
38 241 长期借款
39 251 应付债券
40 261 长期应付款
41 275 住房周转金
三、所有者权益类
42 301 实收资本
43 302 林木资本
44 311 资本公积
45 313 盈余公积
46 321 本年利润
47 322 利润分配
四、成本费用
48 401 生产成本
49 471 营林成本
50 481 制造费用
51 491 事业费支出
五、损益费
52 501 营业收入
53 502 营业成本
54 503 营业费用
55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6 505 营林及维简费
57 511 其他业务收入
58 512 其他业务支出
59 521 管理费用
60 522 财务费用
61 531 投资收益
62 532 补贴收入
63 541 营业外收入
64 542 营业外支出
65 550 所得税
66 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注:各场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场圃,可以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独立核算
的单位,可以使用"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内部往来较多的单位,可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3.预收、预付较多的单位,可以增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
4.对材料日常收发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单位,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
成本差异"科目,不再使用"在途材料"科目。
5.根据管理的核算要求,可以将"生产成本"科目分设"基本生产"、"辅助生产"两
个科目,或按产品分别设置总帐科目,如:"苗木生产"、"林木种子生产"、"木材生
产"、"竹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产"、"其他工业生产"、"多种经营生产"、"辅助生
产"等科目。
6.应收承包户上交净收入和应收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应交款业务较多的单位,可增
设"所属应交款"科目。
7.如发行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
场圃内部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3.各场圃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
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收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业务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
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
科目核算。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
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
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
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
单位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处理,并应按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
帐"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帐,并记外
币金额的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以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
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
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因向银行出售外汇或购入外
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接受外币投资时,应按接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
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或第一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由于有关资产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所用折合率不同而产生的
人民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期未,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余额,作为外币帐户的
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
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
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场圃,发生的信用证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外埠存款,是指场圃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
户的款项。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材料"、"材料"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场圃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在填送"银
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
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场圃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
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用银行汇票偿还债务,应根据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凭证,借记
"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场圃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场圃向银
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
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
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场圃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
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
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林业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
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
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
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
明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单位,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
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场圃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
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购入的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
收款处理。购入股票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
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
利"科目。
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
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其差额,借或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
票。
2.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
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
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
用"科目。
3.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场圃收到银行
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如果申请贴现场圃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
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4.各场圃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
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
和利息、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
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除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外,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
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按照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
目核算。
2.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应收帐款或预收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收货款发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如果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
贷记本科目。
3.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报经批准后,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批准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分别设明细帐,各明细帐户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帐款,
贷方余额为预收帐款。
第114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坏帐准备。
2.年末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帐面余额大于应
准备金额,予以冲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批准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为下年提取的坏帐准备,该余额应等于"应收帐款"明细
科目借方余额之和与规定提存率的相乘积。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2.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
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应收未收的补贴款余额。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
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承包
户上交净收入,应收所属单位利润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
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为其他应收款的结余额。
3.本科目应区分其他应收款的类别,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在途材料
1.本科目核算贷款已付,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
2.根据发票帐单支付在途材料价款及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用于增值本产品的
材料要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运输途中短缺、损耗的材
料,除合理损耗部分直接计入入库成本外,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
料短缺或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
失和沿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采购人员设置明细帐。物资供应部门应设置在途材料登
记簿作详细记录。对超过正常时间未到达的材料,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在途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3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
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包装物、燃料、饲料等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中的材料,在"委
托加工材料"中核算,均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属于本单位资产,应单
独设置"受托来料加工备查帐,反应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科目核算内容之外。
为工程项目准备的设备物资,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和大宗材料的本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损耗(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的价值);
(5)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的其他费用。
(用于增值税产品的材料成本不含进项增值税额)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
项,凡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在实行购货折扣的情况下,赊购入库材料的买价及应付帐款均采用净价法核算。
材料采购人员的差旅费、非大宗材料的本地运杂费、仓库经费,可列入管理费用,
不计入材料成本。
3.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一般纳税单位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
材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购入免税
农产品材料应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
资金"、"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
已承付货款,尚未运达入库的材料,先通过"在途材料"科目核算,承付货款时,
借记"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材料到达入库时,
按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评估确认或双方协商作价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用于增
值税产品生产的材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科目,按全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基建借款购置完成交用入库的材料,按其实际成本和税金,借记本科目和"应交
税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月份终了,对尚未办理的结算的入库材料,应估价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销,待正式结算后,
按实际成本的进项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科目,按全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林成本"、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直接用于非增值税产品生产耗用的材料要结转进项税额,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
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地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
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4.对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亏、毁损、盘盈时,按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盘
盈材料)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对于实行价
外税的材料盘亏和毁损,要同时结转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税值(进项税额)"科目。
5.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和类别、品别和规格设置材料的明细帐(
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要根据收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6.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1.本科目核算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计量器具、管理
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2.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对低值易
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材料"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3.各场圃应根据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的方法摊销。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的费用,借记"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
值冲减有关费用,借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次摊入有关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
延资产"等科目。
4.在库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5.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已摊销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
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6.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2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1.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2.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支付加
工费和应负担的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材
料及剩余材料,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的委托加工材料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
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
及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
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7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式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
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接受外来
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
本单位产品,所发生的另工费和修理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产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
理,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2.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生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计
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的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
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
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3.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收购和承包
户交来验收入库的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其他应
收款"、"其他应付款"、"本年利润--承包户上交净收入"等科目。
分期收款销售的产成品,结转发出产品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
记本科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结转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
记本科目。
自产自用的产品按实际成本在有关科目中结转,借记"材料"、"生产成本"、"营林
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育林基
金"和本科目。
4.清查盘点中的产成品盘盈、盘亏和毁损,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再区
分原因进行处理。
5.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的规格设明细帐,如林木种子产品(区分树种)、
木竹产品(区分原木、原竹、小规格材、薪材、松木杆、杂木杆等)、林产品加工产
品、其他工业品、多种经营产品等。存在本单位所属销售门市部准备销售的产成品、
送交展览会展出的产成品以及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都应在本科目下设明
细帐进行核算。
第138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本科目核算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用,在"应收帐款"科目核算,
不通过本科目。
2.产品发出时,按产成品的实际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的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货款及增值税的金额,
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应收税金"科目;同时,按
商品的全部营业成本与全部营业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
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购买者)设置明细帐或被查薄,详细记录分期收款发出
商品的名称、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贷款等有
关资料。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已经支付或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
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
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税票或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期
摊销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以及摊销期
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如土地开发费),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
算。
2.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材料-
-包装物"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及应负担部门设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债券投资和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的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4.股票投资: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发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认购股
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借款,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
比利,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
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记利息),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
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
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
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
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
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
记本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其他投资: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累计折旧"科
目,收回投资数额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7.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场圃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租出、未使用、
不需用、融资租入等类别。
各场圃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场圃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作为核算的依据。
2.各场圃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
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缴获的税金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含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按投资单位的帐面原价或评估确认、合同协议约定
的价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含手续费和利息)、加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
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价。
(6)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计价。
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
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
产的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计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
再进行调整。
3.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
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在建设工程"科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用育林
基金、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南方集体林区维简费购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还要
将其资金转作国家投资,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等科目,贷
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国有林区场圃,用按规定标准在木材生产成本中列支的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生产成本--木材生产"
或"预提费用"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建设单位用基建借款购建交付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含基建拨款购建交付使用),按投资单位的帐面原价或评
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商定价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
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
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再将固定资产由"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5.出售、报废和毁损、无偿调出等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
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商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
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借、贷差额,贷或借
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原价,贷记本科目。
6.各场圃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
门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5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根据固定资产和用途的使用部门,借记"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
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应
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固定资产的已提
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成年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
年数等资料进行核算。
第15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无偿调出等原因转入清理和固定资产净值及
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无偿调出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
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结转销售不动产
应交营业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
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
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或"住房周转金"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
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
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住房周转金
应负的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59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进行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
大修理工程。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在本科目下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并区分物资类别进
行明细核算。
达到基本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在基建管理体制未改革之前仍通过建设
单位会计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待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完成改革后,各种固定资产
的购建工程均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场圃进行工程而使用本单位的商品产品、商品物资,应按实际成本转帐,借记本
科目,贷记"生产成本"、"产成品"、"应交税金"、"育林基金"等科目。
进行工程试运转所发生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
科目。
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科目。
3.发生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
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
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结算后
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
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
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4.工程完工结转工程成本。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成本,借记"待摊费用"、"预提
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购建、改扩建工程成本,借记"固
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成本,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
记本科目。
国有林区场圃应在木材生产成本(道路延伸费)中列支的工程项目成本,借记"
生产成本"或"预提费用"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本科目;用育林基金、专项拨款、事业费拨款购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时,要同时,
借记"育林基金"、"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工程物资名称、规格及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已完工程及在建工程成本和尚未使
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