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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95)财农字第15号
颁布时间:1995-03-20
1995年3月20日 (95)财农字第1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适应税制改 革的需要,根据国有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国有农 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将政策性社会性等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的规定 现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营业外支出的项目照 列。另外在营业外支出中增加以下项目:安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 包括森工企业的公检法人员、机构经费),边防民兵执勤经费、森林武装警察经 费、政企合一的农业企业按规定标准开支的政府行政经费。 上述各项中有财政拨款的部分应在列入营业外支出前予以扣除。 二、关于农业企业征收所得税先征税后返还的财务规定 国有农业企业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于按规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的企业, 企业在收到返还税款时,无论是财政机关直接返还的,还是财政通过主管部门返 还的,均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按规定用于经济建设的,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其中,用于新建项目的,直 接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项目完 工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予以冲销。其余部分 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2.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3.按规定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三、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国有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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