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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5)财农字第189号
颁布时间:1995-08-09
1995年8月9日 (95)财农字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机局: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 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 柴油和救灾化肥的补贴。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农业生产救灾柴油、 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 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 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救灾柴油、救灾化肥 的补贴,列入"其他农林水事业费"预算科目。 第三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农业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其专项补贴应先通过地方财力解决,地方补贴后仍 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 第四条 救灾柴油的使用范围为抗旱、排涝,灾后恢复生产,救灾化肥的使 用范围为灾后农作物补种、改种、田间管理、恢复生产。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 不得申请和使用专项补贴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受灾地区的农机、农业部门组织的承担抗灾 救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及农民个人。 第六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要求中央给予补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 院或省财政和农机、农业厅(局)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灾害情况、抗灾救灾措施、地方自筹的用于购买救灾柴油及 化肥的资金落实情况、申请救灾柴油和救灾化肥指标以及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受灾省的灾情,提出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补贴资 金的分配意见商财政部,财政部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受灾省财政厅(局), 同时抄送农业部及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柴油和化肥指标由农业部下达到 受灾省农机、农业厅(局)。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级财政与农机、农业厅(局)协商制 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部。补贴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农业救灾柴油、救灾化肥指标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要根据灾情及作业 任务确定。 2.农业救灾柴油、化肥指标和补贴资金最终要落实到承担救灾任务的服务组 织和农民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3.灾情不重或受灾面积不大的,不予安排。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中央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是农业抗灾、救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凡虚报冒领和挪用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抗灾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省要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和 农业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机、农业部门等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使 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 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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