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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世字[1995]135号
颁布时间:1995-10-13
1995年10月13日 财世字[1995]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 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 (以下简称“贷款”人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付费,维护国家的对外 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 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各项目省、市、 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 户管理。 第四条 还贷准备的数额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 8%。 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 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 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项目国内配套资 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对财政部的垫付。此类款项在项目竣工结算前, 应与项目单位结合工程成本一起清算。在还款期结束前,该项还贷准备金余额应抵作 债务,一并清偿。 第七条 对项目单位的转贷利差和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 除上述第五、六、七条 规定外还贷准备金还可以从以下来源取得: 1.世行贷款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2.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人、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等。 3.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4.中央给予的利费奖励的结余部分; 5.其他来源。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各项目省、市、区对财政部世行贷款债务。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十条 还贷准备金使用的具体程序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承担世行贷款债务的各项目单位也应建立还贷准备金。各项目省、 市、区财政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利用世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具体实施细 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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