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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
(90)国资办发第46号
颁布时间:1990-09-20
1990年9月20日 (90)国资办发第46号 我局国资工字〔1990〕第30号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 《暂行办法》),对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条件,已经作了规定。现资产评估资格 证书已由我局统一印制。为使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规范化,保证评估工作质量,根 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严 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权力机 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中央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 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本级及下属 地、市、县等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地、市以 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资产评估机构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为了有利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有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家参加的资 产评估资格审查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审查。 三、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四、第五两条规定外,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估资格的机构,其资产评估人员,要经过国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专业培训,并持有培训证明。 2.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应提交 2个以上评估项目案例,未从事资产评 估业务的机构,应选择2个以上企业模拟试评,并提交案例,以考察其评估水平。 按照以上规定的条件,经评审组织全面审查合格后,由发证机关颁发资产评 估资格证书。凡不具备上述各项规定条件的,不能颁发评估资格证书。 四、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认真对待。目前,资产评 估工作在全国刚刚起步,发展还不平衡。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资产 评估业务量的多少,统筹考虑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颁发评估资格证书,防止过多 过滥,影响评估信誉。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评 估业务的开展,并应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情况和 存在的问题。 六、正式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颁发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地过去颁发的 临时证书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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