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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

(90)国资工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90-10-19

     1990年10月19日 (90)国资工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组)、财政厅 (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新一轮承包中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现就加强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 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 严格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 参加各级发包工作,负责新一轮承包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成立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的地方,暂由财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 益遭受损失。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监 督承包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在承包经营中,企业要依据行业发展 规划,通过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尽量 减少资产占用,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和经营使用效益。   五、核准国有资产基数,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在新的承包合同签 订之前,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的帐面价值量进行一 次核准,并以核准的国有资产基数作为制定和考核企业承包期内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指标的依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 和考核,并纳入企业承包合同,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具体办法 见附件。   六、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和承包期末,承包企业要向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监督。对损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对责任人提请或会同 有关部门作出经济、行政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商业、文教等实行承包经营 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其他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要参照本 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九、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证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考核工作,使企业在新一轮承包中 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加强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 理的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承包企业中按照现行会计科目分别反映 的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国拨特准储 备资金、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等的总和。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内容   根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要求,当前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考核企业承包期内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承包企业每年年终(或 承包期末)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国有资产总值比年初(或承包期初)国 有资产基数增加的(考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的增、减因素,下 同)即为增值;相等的,即为保值。   2.考核承包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情况。   3.考核承包企业所占用国有资产的完整情况。   4.考核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状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设置和核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长率,折旧基金、大修理 基金提足率,国有资产流失率和国有资产利润率。   国有资产增长率=(考核期末国有资产总值-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           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100%   国有资产增长率=考核期折旧基金实提额/考核期折旧基金应提额×100%   大修理基金提足率=考核期大修理基金实提额/考核期大修理基金应提额            ×100%   国有资产流失率=考核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           专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基数×100%   国有资产利润率=实现利润/考核期末全部资产总值×100%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资料进行 核定。   3.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提足率一般应核定为 100%;国有资产流失率应核 定为零。   4.国有资产利润率参照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5.国有资产增长率不作统一要求,按照国有产业政策视企业具体情况核定。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方法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采取年度考核和承包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进行。   年度考核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按承包合同要求做到了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为 承包合同兑现提供正确奖罚依据。   承包期末考核,不仅要检查期末当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还 要检查整个承包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累计完成情况。承包期累计未完成的保 值增值指标,要在承包期满时,分清责任,一次处理结果,不遗留问题。   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   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要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挂钩。具体 奖罚办法、奖罚内容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承包合同中予以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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